账号  

密码  

您当前位置:鑫瑞德财务 >> 鑫瑞德财务论坛 >> 企业咨询 >> 工商注册代理 >> 查看帖子

1586

查看

0

回复
主题:公司注册企业核名对名称的要求 [收藏主题]  
kljj 当前在线

73

主题

8

广播

1

粉丝
添加关注
级别:管理员
用户积分:25 分
登录次数:76 次
注册时间:2012/6/14
最后登录:2024/2/6
kljj 发表于:2013/12/15 14:17:09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企业核名的名称要求: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苏州(县、市)+ 字号(商号)+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江苏”、“苏州”的公司,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十一)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分享到
 
  支持(0) | 反对(0) 回到顶部顶端 回到底部底部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Powered By Csxrd.Com Version 9.0
常熟鑫瑞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2006-2018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