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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的相关说明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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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14/7/21 8:55:43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下简称为28号公告)。我局根据上述公告的内容,及时对网上办税服务厅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升级,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填列,现将有关调整事项、填写说明公告如下:

一、在28号公告的基础上优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填列。

1、将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为“A类申报表”)的小型微利企业行次调整至14-1行;增加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为“B类申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确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2、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便可自动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无需进行优惠备案。但是如果企业办理了其它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则无法同时享受两项优惠,申报系统默认企业享受办理备案手续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如果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须至各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取消已办理的优惠备案手续。

3、新增《小型微利企业附报资料》。对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新办企业或者非新办核定征收企业,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表会自动生成《小型微利企业附报资料》,如果企业填写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或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系统会给予提示,提醒企业关注所填列的附报资料是否正确。

4、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内容,实现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即可享受优惠的功能。

5、新增B类申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当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企业应该享受的优惠金额。

二、修改A类申报表第13行“减免税所得税额”数据生成方式,由系统自动带入金额改为“第13行=第14-1行+14-2行+……+14-8行,且第13行<=12行”,第14-1行至第14-8行由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根据后台的有效减免信息进行控制,仅对存在有效减免信息的行次放开填写,其余灰化处理。当企业填写保存时,系统会对第13行的金额进行检验,检验不符时,系统会给出提醒。

三、优化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的填列,更加符合现代征收管理理念。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表会在申报表的明显位置给出企业备案的优惠信息提示,由企业根据提示填写第14-1行至14-8行的某一行。

四、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内容,删除了网上办税服务厅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五、删除网上办税服务厅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征税收入填列的系统提示,“对不征税收入项目应按苏国税发[2010]第032号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六、对A类申报表第34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分配比例由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改为六位。

七、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代码更新的基础上,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系统实现兼容所得税优惠旧代码,确保有效期内的所得税优惠新旧代码均能通过申报。

八、新增跳跃申报监控。企业如果存在所得税未申报记录,则系统将提示企业存在所得税未申报记录,必须先对未申报记录申报处理后,才能办理本期所得税申报。

九、新增适用不同类型财务报表的企业利润表(损益表)利润总额与A类申报表利润总额的控制关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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