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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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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xrd 发表于:2013/9/16 16:06:3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一)、新办商贸企业认定管理 1、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提出—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小型商贸企业,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小型商贸企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应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1、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预缴增值税: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资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购领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款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进行预缴;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份预缴),未预缴增值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三)、先比对再抵扣: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后,方可予以抵扣。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1、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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