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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防设施是否缴房产税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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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13/10/16 19:48:41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提问:

近日,我公司新建的两幢生产用房已验收完工,并投入使用,这两幢房产中有配置的消防设施500万元,其中可以移动的消防设施150万元,其余消防设施不可移动。可移动的设施在会计核算中已单独记账。请问,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

解答:

企业房产配置的消防设施一般分为以下类型:建筑防火及疏散设施;消防及给水;防烟及排烟设施;电器与通讯;自动喷水与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材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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