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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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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1/3 13:0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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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因此,您单位作为股权投资企业,您单位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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